更新时间:2024-06-17
恩爱情侣与婚纱店签下拍摄服务合同并已全额付款,却不料感情突变选择分手,原定的拍摄合同怎么办,付出的款项能否收回?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一特殊的服务合同纠纷。
王某与邵某原系恋人,本已定好良辰吉日,准备择日完婚。2006年5月,二人共同至李某开设的某婚纱摄影店达成婚纱照拍摄合同,王某当即付清了拍摄款3000余元,后二人却因某些因素未能完成婚约。王某与婚纱店交涉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纱照拍摄合同并由李某返还拍摄款。李某辩称,拍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婚纱店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提供了部分礼品,并作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合同约定的拍摄日期是2006年10月,王某二人没有按期前来拍摄属于违约。原告在时隔近两年后才称拍照对象已发生改变,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被告难以认同。
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订约、付款情况属实,被告也确实为拍摄工作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并向原告提供了部分礼品,基于案件标的不大且原告在合同的履行上存在瑕疵,从情理法理相结合的角度,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当庭向原告退还了一半金额的款项。
[法官点评]
其实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小案例。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早已届满,但该合同确实未获实际履行,又未获合法终止,仍处于履行不确定的状态。现订立该合同的特定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可获支持。但原告对于该合同的解除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并未对此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考虑由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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