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未兑现彩礼 女方结婚后离婚

更新时间:2024-06-17

婚姻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本应量力而行,但旬阳的一对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女方却因男方没有兑现婚姻彩礼约定而提出离婚,使婚姻变成了一场交易。

旬阳县城关镇胡某与吕河镇何某于2007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双方初步商定,男方何某要按农村“老规矩”向女方胡某及其家人赠送彩礼,给女方父母每人2000元,同辈兄弟每人1000元,女方本人1万元;同时约定在县城里购买房子一套。2007年12月双方在旬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双方一起外出江苏打工。

2008年4月,胡某、何某返回家乡,何某就彩礼赠送及补办婚礼一事与胡某及其父母协商,双方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何某与胡某的父母言语不合,发生激烈争吵,并有肢体冲突。随后,怀孕的胡某拒绝随何某回家,双方分居。何某再次外出江苏打工。2008年6月30日胡某生子,被何某接回,随何某的父母生活。

儿子出生后不久,胡某认为何某在彩礼、婚礼之事上违背承诺,辱骂胡某及其父母,致使其感情受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旬阳法院多次调解未果。

11月21日,旬阳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何某两人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未建立起较深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一审依法判决胡某与何某离婚,儿子随何某生活,胡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胡某对儿子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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