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6 分类: 装修图片 查看: 82
婚礼筹备期间,准新郎与准新娘因故发生矛盾,以致分手。此后,男方以女方欺骗其感情为由,与昔日恋人对簿公堂,要其赔偿婚纱摄影费、精神损失费等。两审之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男方诉求。
天津市男青年小马与女青年小张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个月后,两人便开始商量筹办结婚事宜。2007年6月,二人到影楼拍婚纱照,花了2800元拍照费,其中小张付了400元,其余款项由小马支付。后在婚礼筹备期间,小马和小张因故发生矛盾,以致没能办成结婚登记,并由此分手。此后,双方在照片洗印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小马提出,在他为结婚准备好房子、家具并拍完婚纱照后,小张突然提出分手,欺骗了他的感情,使其精神上遭受重大伤害。于是,小马一纸诉状将昔日的恋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婚纱摄影费2400元、误工费1600余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损害赔偿的构成是由侵权造成。本案中,小马与小张曾是恋爱关系,双方在筹备婚事期间共同出资拍摄婚纱照,该费用应视为双方自愿支付,故对小马请求的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问题,小马自述是因与小张的诉讼而产生,但相关法律没有支持该损失的规定,所以也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是在小张有过错,并侵害了小马财产、人身权益,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予以赔偿。小马的请求不符合该规定,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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